一、 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28日臺教綜(五)字第1090127370號函辦理。
二、 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3條規定,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
三、 各校供應膳食食材,如有使用豬肉、牛肉之生鮮食材,一律採用國內在地食材。

 

國產豬.png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營養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